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
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
發改投資規〔2020〕518號
中直管理局,國務院有關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、全國政協辦公廳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檢察院,有關人民團體,有關中央管理企業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:
為貫徹落實《政府投資條例》,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,加強和改進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及項目管理工作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準確把握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內涵
根據《政府投資條例》,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、資本金注入、投資補助、貸款貼息等。
(一)直接投資,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,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、委托的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。
(二)資本金注入,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,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,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。
(三)投資補助,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,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、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,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。
(四)貸款貼息,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,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。
二、合理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條件
(五)對支持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,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,合理采取直接投資、資本金注入、投資補助、貸款貼息等安排方式。
(六)對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,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投資專項的具體情況,對地方可以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。同一投資專項采取兩種及以上資金安排方式的,應當明確每一種資金安排方式的適用范圍和安排條件。
(七)根據不同安排方式規范項目管理。采取直接投資、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,為政府投資項目,實行審批制。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、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,仍為企業投資項目,實行核準或備案制。
三、嚴格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要求
(八)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排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,應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。
(九)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,應當根據各投資專項的具體規定,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。
(十)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達投資計劃時,具體到項目的,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;打捆、切塊下達的,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投資計劃時,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。
(十一)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四級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項目,應當根據不同的資金安排方式,按照《政府投資條例》、本通知及有關規定規范項目管理。
四、其他有關事項
(十二)因投資建設需要,項目由兩個及以上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實施的,可以分別采取不同的投資資金安排方式。
(十三)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用于前期工作費,納入工程概算的,按照本通知執行;用于相關規劃、投資決策評估等不納入具體項目工程概算的,按照有關規定執行。
(十四)對需要采取直接投資、資本金注入、投資補助、貸款貼息以外的資金安排方式的,另行規定。
(十五)項目收到直接投資、資本金注入、投資補助、貸款貼息資金后的財務管理,按照國家相關財務制度執行。